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作業要點
要旨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規範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一)申請人:為尋找或確定血緣關係,申請志願自費鑑定者。 (二)受驗人:係指為尋找或確定血緣關係,接受志願自費鑑定程序者
內文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規範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一)申請人:為尋找或確定血緣關係,申請志願自費鑑定者。
(二)受驗人:係指為尋找或確定血緣關係,接受志願自費鑑定程序者,受驗人得為申請人。
三、本要點之鑑定方法、項目及收費標準,規定如下:
(一)鑑定方法:以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 DNA )分析為主。
(二)鑑定項目:以具多型性之人類染色體短相連重複序列(簡稱 DNA-STR 型別)為主要鑑定項目,並視必要性增加人類 Y 染色體短相連重複序列(簡稱 Y-STR 型別)及粒線體 DNA 等輔助鑑定系統。
(三)收費標準:依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主要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收費新臺幣七千元,增加輔助鑑定系統鑑定者,每一受驗人每增加一項,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申請本要點之鑑定,其受理要件規定如下:
(一)通過本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鑑定可行性之評估者。
(二)親子血緣關係鑑定之受驗人為具備父、母、子之關係者。
經前項第一款評估後,如因血緣關係疏遠,導致其鑑定結果準確度過低者,則不予受理。
五、本要點之受理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妥刑事局辦理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申請書(如附表),以書面方式向刑事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並通知受驗時間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二)受驗人應依前款之通知受驗時間,攜帶身分證、健保卡或護照等證件之正本,親至刑事局報到,經該局核對身分無誤,收繳全部費用並掣發 收據 後,始進行採樣。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之請求,應經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直轄市、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警政機關代為申請,並由代為申請之人或機關派員陪同前往。
(四)採樣樣本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採集受驗人唾液檢體。
(五)鑑定完畢後,受驗人之採樣樣本統一由刑事局銷燬,如需檢還者,應另行告知。
六、本要點之鑑定書內容及寄送方法,規定如下:
(一)鑑定書應記載各受驗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鑑定目的、 DNA 分析結果及血緣關係研判等。
(二)鑑定書採郵寄方式送達,如需親自領取者,應另行告知。
七、執行本要點之獎勵,規定如下:
(一)本署業務承辦人得視實際執行成效,每年嘉獎一次辦理敘獎。
(二)本署鑑驗人員,每鑑驗二案予以嘉獎一次,每半年以嘉獎二次為限,如上半年未達敘獎標準者,案件得累計至同年度下半年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