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防人員識別證式樣
要旨
民防人員識別證式樣修正規定 製發說明: 一、本識別證以二百五十磅以上紙質製作,紙質以耐用、易於書寫或印刷為主。 二、正面為黃色,棕色框,背面為白色底、黑色框線。正面、背面字體均為藍色標楷體,大小依比例印製。 三、正面直轄市、縣(市)名稱請依
內文
民防人員識別證式樣修正規定製發說明:
一、本識別證以二百五十磅以上紙質製作,紙質以耐用、易於書寫或印刷為主。
二、正面為黃色,棕色框,背面為白色底、黑色框線。正面、背面字體均為藍色標楷體,大小依比例印製。
三、正面直轄市、縣(市)名稱請依本直轄市、縣(市)名稱填列。
四、團隊別:為各民防任務屬性之團隊,區分如下:
( 一 ) 任務大隊(站):如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
( 二 ) 民防團:如苓雅區民防團、龍井鄉民防團……。
( 三 ) 特種防護團:如臺中港務局特種防護團……。
( 四 ) 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如海山國中防護團、新竹科學工業園區聯合防護團……。
五、隊別:為所納編之隊別,如桃園中隊桃園分隊第一小隊。
六、職稱:為所納編之職稱,如大隊長、幹事、小隊長、隊員……。
七、照片欄貼一寸半身脫帽照片並加蓋填發團隊之鋼印(無則免蓋)。
八、證號:為編組通知單上所核准編組之文號或自行編號。
九、有效期限:自行視實際需要訂定。
十、建議使用膠膜或膠套,以利保存、佩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