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督導考核要點
要旨
一、為加強督導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機關,確實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任務及用途,妥適運用執行,發揮照護之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之項目如下: (一)受理傷殘死亡安全金案件處理績
內文
一、為加強督導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機關,確實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任務及用途,妥適運用執行,發揮照護之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之項目如下:
(一)受理傷殘死亡安全金案件處理績效。
(二)審查傷殘死亡安全金案件成效。
(三) 建立 傷殘死亡安全金案件管制分析及檢討策進。
(四)相關法令之宣導。
(五)研提相關改進或建議方案。
三、督導考核對象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機關。
四、評核小組由基金管理會業務組、會計組、秘書組、公共關係組人員組成;必要時得邀集專業公信人士及相關機關派員參加。
五、辦理督導考核之方式如下:
(一)辦理實地督訪為原則;督導前,應將督導考核項目、時間、地點、人員編組等事項,通知受考核機關。
(二)督導考核時,分為受督導考核機關報告、綜合討論與實地查看等三部分實施,並著重督導考核事項相關資訊之瞭解、執行進度之追蹤、困難問題之發掘,辦理績效之核對及致傷亡原因之分析檢討。
(三)督導考核完成後,由評核委員填具督導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機關執行情形評核表 ( 如附件一 ) 、本基金評核及建議意見 ( 如附件二 ) ,交由基金管理會業務單位彙整督導考核報告,分函受督導考核機關參處,並追蹤其辦理情形。
六、受督導考核機關應配合之事項如下:
(一)受督導考核機關應就督導考核事項,備妥相關資料。
(二)受督導考核機關人員應負責提供因督導考核需要之其他相關資料,並充分配合。
七、督導考核結果之運用:
(一)督導 評核及 建議意見 將作為本基金改善之參考依據。
(二)督導考核結果將函請各受督導考核機關列管改進,並建議該機關給予承辦人員及相關主管適當獎懲。
八、 辦理督導考核業務所需經費核實由本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