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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予以免職規定,其行使期間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22633號 令廢止

內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22633號 令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予以免職規定,其行使期間之解釋令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