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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事故應通報對象與方式及內容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發文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該場所管理權人應通報之對象、 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通報對象: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 二、通報方式:管理權人或其授權管理消防事項人員於發現或獲知事故時,應於三

內文

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該場所管理權人應通報之對象、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通報對象: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

二、通報方式:管理權人或其授權管理消防事項人員於發現或獲知事故時,應於三十分鐘內以撥打一一九電話或其他經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指定之方式完成通報。

三、通報內容:發現或獲知事故時間、類型、受災位置與範圍、緊急應變處置作為及人員受困傷亡情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事故應通報對象與方式及內容由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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