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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一、內政部移民署為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與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分別得禁止其入國及不予許可其 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十四條

內文

一、內政部移民署為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分別得禁止其入國及不予許可其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犯刑法第二編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章之罪,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章各條規定,經警察機關處分或法院裁定確定。

(三)於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小吃部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從事坐檯陪酒之行為,並收取坐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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