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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一、禁止販賣、陳列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 物及其標本。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歷史文物、生物遺骸、古生物化石、石筍、鐘 乳石或其他奇異岩石等標本及其加工製品。 三、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內文

一、禁止販賣、陳列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歷史文物、生物遺骸、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或其他奇異岩石等標本及其加工製品。

三、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四、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五、禁止懸掛或放置路標、條與鋼、鐵牌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六、禁止燃放鞭炮、煙火、焚燒冥紙及設置神壇、祭祀設施。

七、禁止離開管理處指定之步道範圍。

八、未經核准,禁止於停車場或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野炊、炊事、燃火、溯溪、搭設棚帳、放置桌椅、大聲喧鬧及舉行營火等活動。

九、禁止於非指定地點或未依指示方式丟棄或任意遺留塑膠製品、金屬製品、非屬自然之人造物或垃圾。

十、禁止破壞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與設施。

十一、禁止餵食野生動物。

十二、禁止放生、棄養動物。

十三、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或特別景觀區(南橫公路沿線除外)。

除聚落範圍外,禁止攜帶未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進入遊憩區、一般管制區或南橫公路沿線。

十四、禁止持有或運送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屍體。

十五、進出生態保護區,除為緊急避難,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行程及宿營地點。

十六、未經核准,禁止設置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十七、除聚落範圍外,園區內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十八、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未依指示方式停車致影響交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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