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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一、禁止從事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禁止未經許可而採取生物殘骸、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他岩石 等標本。 三、禁止引進或放養外來生物或人工養殖行為。 四、禁止未經許可而設置攤架、棚架等類似構造物。 五、禁止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

內文

一、禁止從事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禁止未經許可而採取生物殘骸、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他岩石等標本。

三、禁止引進或放養外來生物或人工養殖行為。

四、禁止未經許可而設置攤架、棚架等類似構造物。

五、禁止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

六、禁止從事營火及大聲喧鬧等行為。

七、禁止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於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

八、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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