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發文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一、禁止從事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禁止未經許可而採取生物殘骸、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他岩石 等標本。 三、禁止引進或放養外來生物或人工養殖行為。 四、禁止未經許可而設置攤架、棚架等類似構造物。 五、禁止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

內文

一、禁止從事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禁止未經許可而採取生物殘骸、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他岩石等標本。

三、禁止引進或放養外來生物或人工養殖行為。

四、禁止未經許可而設置攤架、棚架等類似構造物。

五、禁止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

六、禁止從事營火及大聲喧鬧等行為。

七、禁止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於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

八、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發布,要旨:一、禁止從事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禁止未經許可而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