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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遊憩據點兒童優惠措施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一、本措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措施所稱遊憩據點,指下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之場域或設施場 所: (一)墾丁國家公園鵝鑾鼻公園。 (二)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 (三)其他對外收取導覽費或清潔費者

內文

一、本措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措施所稱遊憩據點,指下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之場域或設施場所:

(一)墾丁國家公園鵝鑾鼻公園。

(二)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

(三)其他對外收取導覽費或清潔費者。

三、遊憩據點導覽費或清潔費之收取,應針對十二歲以下兒童提供至少半價優惠,其中六歲以下兒童應予以免費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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