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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促進公私協力參與東沙環礁及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事務要點

會議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 各界參與東沙環礁及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以下簡稱園區)之 生態保育、環境教育及環境設施維護等事務,提升國家公園保育 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包括合法立案之機關(構)、法人

內文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各界參與東沙環礁及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以下簡稱園區)之生態保育、環境教育及環境設施維護等事務,提升國家公園保育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包括合法立案之機關(構)、法人、學校、公司行號、合作社、團體及自然人,願以認養或贊助等方式(以下簡稱協力),與本處合作推動園區相關事務並經簽訂契約者。

三、協力項目:

(一)園區及相關地區之生態保育、人文調查等工作。

(二)園區及相關地區之環境教育、生態旅遊等工作。

(三)園區及相關地區之環境清潔、設施改善與維護等工作。

(四)其他經雙方議定之事項。

四、協力方式:

(一)提供人力執行認養工作;或提供技術、專業、資訊或教育訓練等服務。

(二)捐助經費,由本處專款專用代為執行相關認養工作。為利行政作業效率,最低捐助經費為新臺幣十五萬元整。

(三)捐贈實物,由本處依指定用途使用。

(四)其他經契約議定之參與方式。

五、捐款經費及捐贈實物除依本要點執行外,本處另依公益勸募條例、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處與協力者秉持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原則簽訂契約,記載雙方之權利義務,以為執行依據,並依誠實及信用履行之。

七、本處辦理生態保育、環境教育、淨灘、解說宣導、生態體驗等活動或講習,得提供一定名額予協力者免費參與。

八、協力者善盡履約責任或著有貢獻者,本處得以公開方式頒給獎狀、獎牌或其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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