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要旨
違反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修正規定 處分事由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一、擅自陳列、販賣、搬運或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礦石及 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二、擅自
內文
違反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修正規定處分事由罰鍰數額(新臺幣/元)第一次第二次以上
一、擅自陳列、販賣、搬運或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礦石及 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三千
二、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攜帶其他足以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
三千三千
三、擅自於指定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流動兜售或從事展演活動。
三千三千
四、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三千三千
五、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或張貼廣告、流動廣告與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及其他妨害景觀之設施。
一千五百三千
六、擅自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播放、吹奏或使用鳴器、露營、炊煮、滑雪、滑草、游泳、溯 溪、泛舟、攀岩、搭設棚帳、操作遙控機具(線)或危害公眾安全之活動。
一千五百三千
七、於指定以外之地區丟棄或遺留寶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廚餘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 之物品或廢棄物。
一千五百三千
八、於園區內營(燃)火、烤肉或燃放鞭炮、煙火、冥紙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
三千三千
九、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於指定停車以外之地區未依指示任意停車致影響交通。
一千五百三千
十、破壞、污損、刻畫公物及設施。
三千三千
十一、棄養、放生動物或餵食野生或遊蕩動物。
三千三千
十二、擅自進入公告未開放之區域(含未開放時段),或未經申請許可進入錐麓古道。
一千五百三千
十三、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或特別景觀區(公路沿線除外)。
除聚落範圍外,禁止攜帶未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進入遊憩區或一般管制區。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不在此限。
一千五百三千
十四、進出生態保護區,擅自變更許可路線、行程及宿營地點。但為避免緊急危難,不在此限。
三千三千
十五、擅自進入本園區公告未開放之步道(含未開放時段)或擅離已開放步道既有路徑。
一千五百三千
十六、擅自設置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一千五百三千
十七、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一千五百三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