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江國家公園推動生態友善棲地營造獎勵作業要點
要旨
一、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保育國際遷移物種之棲 地完整性,鼓勵園區及周緣地區養殖漁民、魚塭經營管理者一起 參與生態友善棲地營造之推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之國家公 園資源永續保育利用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於臺南市安南區及七
內文
一、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保育國際遷移物種之棲地完整性,鼓勵園區及周緣地區養殖漁民、魚塭經營管理者一起參與生態友善棲地營造之推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之國家公園資源永續保育利用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於臺南市安南區及七股區內從事合法養殖漁業或魚塭經營管理者,經執行本處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並通過審核者,依本要點予以獎勵。
三、申請獎勵者須經本處邀集學者專家組成之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推動顧問團(以下簡稱顧問團)審查及本處核定後,於指定魚塭執行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
四、本要點之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係指申請者配合執行下列工作事項:
(一) 魚塭須於黑面琵鷺等國際遷移物種度冬期間(每年十月至翌年四月為原則)配合曬坪,並指定至少連續五日以上為生態友善作業期間(以下簡稱作業期間)。
(二) 作業期間須維持魚塭水位二十至三十公分,執行不收下雜魚、不驅趕候鳥、不使用化學藥劑及網具等措施。
(三) 作業期間應配合本處執行生態監測工作,記錄候鳥等物種棲地利用狀況供本處評估成效;如有發現候鳥傷病之情事,應儘速通報本處。
(四) 其他經本處及顧問團審認對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有貢獻之作為。
五、申請獎勵者應於本處指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及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申請文件無論核准與否概不發還。
(一) 國民身分證或機構團體登記證等影本及其存款簿封面影本。
(二)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地籍謄本;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認養或租賃等契約書影本,或養殖漁業登記證、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二)等其他證明文件。
六、申請案件由顧問團依下列程序審查之,並作為本處獎勵與否及優先序位之依據。
(一) 申請資料書面審查:含申請資料比對、魚塭土地使用管制法規查核,以及依據意願度、組織力及生態力等進行綜合評估。
(二) 執行狀況實地勘查:申請者須預先規劃作業期間,接受顧問團現地勘查,並於執行作業期間十日前主動通報,本處得不定期前往魚塭抽查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執行狀況,申請者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受獎勵者應於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執行完竣後15日內,檢具領款收據及生態調查紀錄表(附件三)等資料,送本處審核並辦理撥款核銷。
八、生態友善棲地營造獎勵給付基準為每公頃魚塭每一作業期間獎勵新臺幣五千元整,每處每年限領一次;本處得視年度預算調整獎勵案件數。
九、本處對各項獎勵案件,得隨時派員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及評估效益;經顧問團審認無具體生態效益者,本處得暫停受理後續年度之申請。
十、依本要點辦理之獎勵案件應將對象、金額及核准日期等資訊,每年登載於本處網站公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