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墾丁國家公園海域一般管制區垂釣許可管理要點
要旨
一、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園區海域一般管制區垂 釣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二、於本園區海域一般管制區,得以岸釣或船釣方式,依許可釣獲之魚種 、尺寸(如附表一)垂釣魚類。 三、岸釣活動應於指定之範圍(如附表二及附圖一)進行,船
內文
一、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園區海域一般管制區垂釣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二、於本園區海域一般管制區,得以岸釣或船釣方式,依許可釣獲之魚種、尺寸(如附表一)垂釣魚類。
三、岸釣活動應於指定之範圍(如附表二及附圖一)進行,船釣活動則應於距岸三百公尺以外之海域一般管制區操作。
四、垂釣者應向本處申請垂釣認同卡後,始得在本園區海域一般管制區進行垂釣活動,垂釣期間應配合本處進行稽查。
五、垂釣時禁止採捕當地活體動物作為誘餌,每人最高僅得同時使用二支釣竿各二枚釣鉤進行垂釣。
六、為維護魚類產卵環境,每年四月至五月期間禁止垂釣。
七、垂釣者應注意垂釣地點之安全性,並自備救生衣、防滑鞋及通訊手機等安全裝備。如遇颱風警報及其他突發事件,為確保垂釣安全,應依中央氣象局警報警戒範圍及期間與本處公告,禁止一切垂釣活動。在垂釣活動中如遇前述警報及本處禁令時,應立即中止。
八、垂釣者不可使用佈灑誘餌集魚,並應於活動結束後,將其攜帶物品或廢棄物帶離垂釣區域之現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