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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墾丁國家公園海域一般管制區垂釣許可管理要點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發文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一、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園區海域一般管制區垂 釣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二、於本園區海域一般管制區,得以岸釣或船釣方式,依許可釣獲之魚種 、尺寸(如附表一)垂釣魚類。 三、岸釣活動應於指定之範圍(如附表二及附圖一)進行,船

內文

一、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園區海域一般管制區垂釣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二、於本園區海域一般管制區,得以岸釣或船釣方式,依許可釣獲之魚種、尺寸(如附表一)垂釣魚類。

三、岸釣活動應於指定之範圍(如附表二及附圖一)進行,船釣活動則應於距岸三百公尺以外之海域一般管制區操作。

四、垂釣者應向本處申請垂釣認同卡後,始得在本園區海域一般管制區進行垂釣活動,垂釣期間應配合本處進行稽查。

五、垂釣時禁止採捕當地活體動物作為誘餌,每人最高僅得同時使用二支釣竿各二枚釣鉤進行垂釣。

六、為維護魚類產卵環境,每年四月至五月期間禁止垂釣。

七、垂釣者應注意垂釣地點之安全性,並自備救生衣、防滑鞋及通訊手機等安全裝備。如遇颱風警報及其他突發事件,為確保垂釣安全,應依中央氣象局警報警戒範圍及期間與本處公告,禁止一切垂釣活動。在垂釣活動中如遇前述警報及本處禁令時,應立即中止。

八、垂釣者不可使用佈灑誘餌集魚,並應於活動結束後,將其攜帶物品或廢棄物帶離垂釣區域之現場。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墾丁國家公園海域一般管制區垂釣許可管理要點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發布,要旨:一、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園區海域一般管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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