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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濕地保育法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行政程序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10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一、為利各級政府於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或暫定重要濕地 範圍內,辦理相關事項或其計畫有影響重要濕地之虞,須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意見時有一致性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內文

一、為利各級政府於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或暫定重要濕地範圍內,辦理相關事項或其計畫有影響重要濕地之虞,須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意見時有一致性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屬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

(二)屬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

三、符合前點規定者,各級政府應請開發或利用者檢送徵詢意見書圖文件(格式如附件),向本部徵詢意見,其辦理程序如下:

(一)本部作業單位辦理書圖要件查核。

(二)由本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提供審查意見,必要時得辦理現地會勘。

(三)提報本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會議討論。

(四)依會議決議函送會議紀錄提供徵詢意見。

四、本部作業單位依前點第一款辦理書圖要件查核,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依行政程序簽報後以部函提供徵詢意見,免依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程序辦理:

(一)檢討或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其計畫範圍雖包含重要濕地,但內容未涉及重要濕地。

(二)檢討或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其內容係配合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

(三)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興辦事業計畫或開發計畫,配合重要濕地降低其使用強度者。

(四)屬其他保育型法令如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或森林法等目的事業計畫所定之措施。

(五)其他經本部認定屬性質單純無影響重要濕地之虞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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