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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會議日期 110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處 分 事 由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一、販賣、陳列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三千 三千 二、採取、販賣、陳列歷史文物、生物遺骸、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或其他奇異岩石等標本及其加工製

內文

處 分 事 由罰鍰數額(新臺幣/元)第一次第二次以上

一、販賣、陳列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三千三千

二、採取、販賣、陳列歷史文物、生物遺骸、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或其他奇異岩石等標本及其加工製品。

三千三千

三、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一千五百三千

四、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千三千

五、懸掛或放置路標、條與鋼、鐵牌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一千五百三千

六、燃放鞭炮、煙火、焚燒冥紙及設置神壇、祭祀設施。

一千五百三千

七、離開管理處指定之步道範圍。

一千五百三千

八、未經核准,於停車場或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野炊、炊事、燃火、溯溪、搭設棚帳、放置桌椅、大聲喧鬧及舉行營火等活動。

一千五百三千

九、於非指定地點或未依指示方式丟棄或任意遺留塑膠製品、金屬製品、非屬自然之人造物或垃圾。

一千五百三千

十、破壞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與設施。

三千三千

十一、餵食野生動物。

九百三千

十二、放生、棄養動物。

一千五百三千

十三、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或特別景觀區(南橫公路沿線除外)。

除聚落範圍外,攜帶未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進入遊憩區、一般管制區或南橫公路沿線。

九百三千

十四、持有或運送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屍體。

三千三千

十五、進出生態保護區,任意變更核准路線、行程及宿營地點。但為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三千三千

十六、未經核准,設置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一千五百三千

十七、除聚落範圍外,於園區內從事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一千五百三千

十八、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未依指示方式停車致影響交通。

一千五百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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