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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書圖格式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位置及範圍 (一)位置表: 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區) 面積 坐標 (二)位置圖:以比例尺原則不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縮製(原則以直轄 市、縣(市)為範圍繪製,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如以鄉(鎮、 市、區)為範圍

內文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位置及範圍

(一)位置表: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面積坐標

(二)位置圖:以比例尺原則不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縮製(原則以直轄市、縣(市)為範圍繪製,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如以鄉(鎮、市、區)為範圍)之底圖,標示各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以下簡稱漁電共生專區)位置,並呈現案場區域饋線、變電所、升壓站等規劃構想及實際情形。另應標示各漁電共生專區通往中心都市之高速公路、主要幹道、半徑十公里範圍內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水庫及其集水區、河流及自來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重要設施等。其屬海域者並應標示與陸地之相對位置、距離、水深地形、航道及重要設施(含中央主管機關已核准之區位許可範圍),以及各漁電共生專區為中心點之三公里範圍內之環境敏感地區。

三、案件摘要

(一)整體性說明

1.目的:說明利用目的、使用性質、能源主管機關規定及政策需求、農業主管機關意見(核准文件及核准內容摘述)。

2.漁電共生專區相關內容(1)說明漁電共生專區之劃設依據、適用法規規定。

(2)說明漁電共生專區之篩選原則、劃定原則、分布範圍、規劃內容及光電設施發電容量。

(3)說明既有魚塭與太陽光電設施之使用情形(包括魚塭維持一定產能之情形及太陽光電覆蓋使用之情形)。

3.說明漁電共生專區案件須符合海岸管理法立法精神相關事項之處理原則:

(1)資源保護:說明生態衝擊因應措施及「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

(2)災害防護:說明位於具暴潮溢淹、海岸侵蝕或地層下陷災害之海岸防護區,因應災害之處理原則。

(3)公共通行:說明施工及營運期間是否不改變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及說明如何達到公共通行之規劃原則。

(二)土地使用區位及規模:

1.區位:

(1)說明案場選擇區位之選址原則及優先順序。

(2)說明「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初步檢核結果。

(3)說明位於第一級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情形(檢附函詢相關機關是否位於該地區之查詢結果及證明文件)。

2.規模:說明漁電共生專區之總面積、處數、可申請設置太陽光電案場面積,及僅位於海岸防護區範圍內陸域緩衝區之面積。

3.土地使用規劃(1)說明漁電共生專區所在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及其土地使用分區,或國家公園及其分區。

(2)說明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4.以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繪製主要都市計畫、重大建設、公共設施(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設施)之分布圖。

(三)工程規劃

1.環境友善工法(施作方式)或替代方式。

2.整地規劃:說明整地之規劃、設計原則及工程注意事項。

3.施工管理:開發時程、緊急應變及防災計畫。

4.設施任務終止:除役計畫、廢棄物拆除回收。

四、土地使用現況

(一)海岸生態資源:說明生態敏感地區棲地分布。

(二)海岸景觀資源:說明海岸自然景觀分布情形。

(三)海岸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無形文化資產等分布情形。

(四)公共通行現況: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之數量、分布區位及維護管理等現況。

(五)環境條件及利用現況

1.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之情形。

2.因應氣候變遷與海岸災害風險潛勢調查(1)歷史災害發生紀錄。

(2)高風險區位(易致災區)。

(3)既有之海岸防護設施或措施。

五、因應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漁電共生專區案件依下列指導原則說明相關事項:

(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

1.海岸保護之指導原則。

2.海岸防護之指導原則。

3.海岸永續利用之指導原則。

(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

1.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公告實施海岸保護計畫所載明之禁止或相容之使用。

2.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公告實施海岸防護計畫所載明之禁止或相容之使用。

3.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前,應說明下列事項:

(1)說明區位無替代性之評估結果。

(2)是否影響保護或防護標的之評估結果,並說明各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擬訂機關之意見。

4.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而免訂定海岸保護計畫之地區,說明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

1.漁電共生專區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之數量、分布區位及維護管理等現況。

2.對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之保障策略或替代措施。

(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

1.海岸生態環境特性、種類及分布區位等現況。

2.對海岸生態環境之衝擊分析。

3.對生態環境衝擊之避免有效措施應說明基於整體規劃需要,對於不可避免夾雜零星之敏感地區之規劃內容,並說明是否影響其原有生態環境功能。

4.對生態環境衝擊之減輕有效措施。

(五)「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1.最小需用原則。

2.彌補或復育措施。

六、其他應考量事項之辦理情形

(一)是否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確有使用、設置需要。

(二)對於既有合法設施或有關權利所有人造成之損失,說明承諾依法補償或興建替代設施之內容。

(三)是否提出具體有效之海岸管理措施及其內容。

(四)是否為其他法令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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