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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發文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處分事由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一、從事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一千五百 三千 二、未經許可而採取生物殘骸、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他岩石等標本。 三千 三、引進或放養外來生物或人工養殖行為。 三千 四、未經許可

內文

處分事由罰鍰數額(新臺幣/元)第一次第二次以上

一、從事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一千五百三千

二、未經許可而採取生物殘骸、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他岩石等標本。

三千

三、引進或放養外來生物或人工養殖行為。

三千

四、未經許可而設置攤架、棚架等類似構造物。

一千五百三千

五、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

一千五百三千

六、從事營火及大聲喧鬧等行為。

一千五百三千

七、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於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

三千

八、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一千五百三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違反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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