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要旨
處分事由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一、從事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一千五百 三千 二、未經許可而採取生物殘骸、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他岩石等標本。 三千 三、引進或放養外來生物或人工養殖行為。 三千 四、未經許可
內文
處分事由罰鍰數額(新臺幣/元)第一次第二次以上
一、從事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一千五百三千
二、未經許可而採取生物殘骸、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他岩石等標本。
三千
三、引進或放養外來生物或人工養殖行為。
三千
四、未經許可而設置攤架、棚架等類似構造物。
一千五百三千
五、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
一千五百三千
六、從事營火及大聲喧鬧等行為。
一千五百三千
七、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於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
三千
八、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一千五百三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