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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發文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處 分 事 由 第一次罰鍰 (新臺幣/元) 第二次以上罰鍰 (新臺幣/元) 一、採取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珊瑚礁石及其他奇異岩石。 三千 三千 二、於園區內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一千五百 三千 三、私自攜帶足以捕捉、獵殺及傷害野生動物之

內文

處 分 事 由第一次罰鍰(新臺幣/元)第二次以上罰鍰(新臺幣/元)

一、採取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珊瑚礁石及其他奇異岩石。

三千三千

二、於園區內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一千五百三千

三、私自攜帶足以捕捉、獵殺及傷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千三千

四、任意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告示牌、運動設施、桌椅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一千五百三千

五、燃放鞭炮、煙火、焚燒物品及野外炊煮食物等行為。

三千三千

六、私自搭蓋涼棚、違建及開闢步道。

三千三千

七、任意丟棄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垃圾及其他物品。

一千五百三千

八、破壞任何公物與設施。

三千三千

九、餵食獼猴及其他野生動物。

三千三千

十、餵食流浪動物及放生、棄養貓狗等豢養動物。

三千三千

十一、攜帶寵物進入一般管制區(管一、管二)及特別景觀區(特一)。

一千五百三千

十二、於園區內吸菸(相關管理單位設置之吸菸區除外)。

一千五百三千

十三、於指定路線以外之地區騎乘自行車,或於指定路線地區快速俯衝或催促行人避讓。

一千五百三千

十四、未經許可從事探洞活動,或於許可以外之地區從事探洞活動。

一千五百三千

十五、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從事攀岩活動,或在園區內擅自設置攀岩固定設施。

一千五百三千

十六、除聚落範圍外,從事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一千五百三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違反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