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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處 分 事 由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含)以上 一、捕捉、採取、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一千五百 三千 二、攜帶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

內文

處 分 事 由罰鍰數額(新臺幣/元)第一次第二次(含)以上

一、捕捉、採取、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一千五百三千

二、攜帶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一千五百三千

三、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一千五百三千

四、於指定以外之地區烤肉或舉辦營火會等有礙環境安寧之活動。

一千五百三千

五、於園區內任意停車、按鳴喇叭、超速駕駛及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事項。

一千五百三千

六、破壞任何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物品與設施。

一千五百三千

七、其他法令所禁止之事項或行為。

一千五百三千

八、於公告准許區域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千

九、從事未經核准之水域遊憩活動項目。

三千

十、於公告准許時段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千

十一、從事水域活動期間,破壞環境景觀。

三千

十二、從事水域活動期間,採捕水域生物。

三千

十三、遊客洽未合法取得經營權之業者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千

十四、未取得經營權者擅自於本轄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行為。

三千

十五、放生、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一千五百三千

十六、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一千五百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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