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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發文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處分事由 罰鍰金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 (含)以上 一、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二、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千 三、違規

內文

處分事由罰鍰金額(新臺幣/元)第一次第二次(含)以上

一、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三千三千

二、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三千

三、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三千

四、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一千五百

五、未經申請核准,於園區內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三千

六、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一千五百

七、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三千

八、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三千

九、未經申請許可,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一千五百

十、除執行公務之人員外,於上午五時至十一時以外之時間進入大鹿林道東線一千五百

十一、攀登大霸尖山霸頂一千五百

十二、未經申請許可,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一千五百

十三、進出生態保護區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一千五百

十四、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三千

十五、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一千五百

十六、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或特別景觀區一千五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