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門國家公園傳統聚落建築審議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要旨
第 1 點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為審議金門國家公園傳統聚落建 築之審議事項及金門國家公園第一類一般管制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 點之審議事項,設置金門國家公園傳統聚落建築審議諮詢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第
內文
第 1 點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為審議金門國家公園傳統聚落建築之審議事項及金門國家公園第一類一般管制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審議事項,設置金門國家公園傳統聚落建築審議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有關歷史性及紀念性建築相關諮詢、審查事項。
二、有關傳統聚落建築保存、諮詢事項。
三、歷史風貌用地及生活發展用地之建築審查。
四、外圍緩衝用地之新建建築審查事項。
五、外圍緩衝用地整體開發許可審議事項。
六、文化資產法登錄公告之「聚落建築群」審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傳統聚落建築風貌審查事項。
第 3 點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管理處處長兼任或指派管理處主管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管理處處長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管理處業務有關人員兼任之。
機關代表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點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四人,由業務有關人員派兼之。
第 5 點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6 點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不得開會。
第 7 點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說明。
第 8 點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 9 點本會所需經費,由管理處於相關經費中支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