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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處 分 事 由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含)以上 一、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法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三千 二、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

內文

處 分 事 由罰鍰數額(新臺幣/元)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含)以上

一、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法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三千三千

二、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千三千三千

三、任意設立攤位、流動兜售或從事展演活動。

三千三千三千

四、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三千三千三千

五、設置祭祀設施、紀念碑、牌、墳墓或張貼廣告、流動廣告與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及其他妨害景觀之設施。

一千五百三千三千

六、未經核准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營火、野炊、烤肉、滑草、游泳、溯溪、攀岩、露營、搭設棚帳、播放或使用鳴器、操作遙控機具(線)等活動。

一千五百三千三千

七、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寶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廚餘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廢棄物。

一千五百三千三千

八、於園區內燃放鞭炮、煙火、冥紙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

一千五百三千三千

九、於園區內任意停車致影響交通。

六百一千二百二千四百

十、破壞公眾物品與設施。

三千三千三千

十一、棄養、放生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三千三千三千

十二、進入公告禁止進入之區域,或未經申請許可進入錐麓古道。

一千五百三千三千

十三、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公路沿線除外)。

六百一千二百二千四百

十四、進出生態保護區,任意變更核准路線、行程及宿營地點。但為避免緊急危難,不在此限。

三千三千三千

十五、擅自進入本園區未開放之步道或擅離已開放步道既有路徑。

一千五百三千三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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