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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門國家公園傳統聚落頹屋整理、周邊環境綠美化及雜木清理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一、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傳統聚落及建築之公共 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將私有土地上年久失修、有傾倒、頹圮之傳 統建築、空地等有礙環境衛生或安全之情形予以整理,以塑造優質聚 落人文景觀與生活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

內文

一、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傳統聚落及建築之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將私有土地上年久失修、有傾倒、頹圮之傳統建築、空地等有礙環境衛生或安全之情形予以整理,以塑造優質聚落人文景觀與生活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定義如下:

(一)頹屋整理:係指傳統閩南式建築及具地方特色之華洋混合建築,現況已有傾倒、頹圮有危公共安全之房屋進行整理。

(二)雜木清理:因無人居住整理而繁衍雜樹木生長其有危及環境衛生、交通、人行等安全或因枝葉過於低垂、傾倒、歪枝、病蟲害等情形者進行清理。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金門國家公園計畫區域範圍及其周邊足以影響聚落景觀風貌之頹屋及開放空間。

(二)其他不違反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之綠美化措施。

四、本處執行頹屋整理、周邊環境綠美化及雜木清理應取得下列文件:

(一)土地及其地上(下)物之頹屋整理、周邊環境綠美化及雜木清理同意書,其立書同意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

2.土地及建築物代管人。

3.查無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代管人時,得由土地及建築物座落之聚落宗親會、基金會或社區發展協會代為出具。

(二)基地現況照片。

(三)其他相關證件。

五、雜木清理如無法取得第四點(一)的資格時,由本處於土地或建築物上公告清理範圍,期間以 1個月為原則,期滿後再會同村(里)長或聚落宗親會、基金會或社區發展協會代表現勘並紀錄備查後辦理雜木清理,本處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及第39條規定辦理。

六、頹屋整理及周邊環境綠美化完成後之管理維護工作,由本要點第四點所指立書同意人或其受託人填具環境維護認養同意書進行管理維護,或得由本處協助為之。

七、符合本要點適用範圍之頹屋整理及環境綠美化或雜木清理案,本處得視個案情形或年度經費,分年、分期、分區統籌辦理規劃設計、施工及保固或清理等相關事宜。

八、本處於規劃設計階段,得視個案需要邀請具有園藝景觀、社區營造、傳統建築與民俗文化等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協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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