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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門國家公園園區傳統建築、設施據點、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活動認養贊助須知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一、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社會大眾共同維護園區 傳統建築、設施據點及聚落風貌,並透過辦理生態保育、環境教育活 動、災害防救及業務交流等事項,提高全民參與國家公園珍貴文化資 產之保育及推展國家公園相關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

內文

一、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社會大眾共同維護園區傳統建築、設施據點及聚落風貌,並透過辦理生態保育、環境教育活動、災害防救及業務交流等事項,提高全民參與國家公園珍貴文化資產之保育及推展國家公園相關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凡經合法立案之機關(構)、法人、公司行號、團體或自然人均得參與本須知所定認養或贊助活動,經與本處簽訂契約後成為認養人,認養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則,並由本處發給證書。申請認養人所需提供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之證明文件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公司行號、團體之主管機關登記或核准成立備查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認養或贊助項目如下:

(一)本處取得使用管理權之傳統建築修復整建。

(二)本處撥用之戰役史蹟據點修復及日常清潔維護管理。

(三)贊助辦理推展國家公園相關業務等事項。

(四)其他經雙方議定之事項。

四、認養或贊助方式如下:

(一)人力認養:由認養人組隊依本處需求執行認養工作。

(二)捐款認養:由認養人捐款,最低認養捐款經費為新臺幣五萬元整,本處代為執行相關認養工作。

(三)財物贊助:財物包含物品及財產,依本處年度活動及業務狀況贊助,並依指定用途使用。

(四)傳統建築之修復以捐款認養為主,最低認養經費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五)有關捐款認養經費,本處另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認養人應以民間或自籌資金辦理認養或贊助活動,不得向本處申請相關補助。認養人辦理認養時應與其自辦之其他具收費性質活動明確劃分,且不得假借本處名義從事或招攬商業性活動。

六、本處應請捐款認養人詳明捐款認養之項目,並應將捐款認養經費專款專用。

七、認養人於執行設施據點認養工作後,應於認養結束後二十日內將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書送交本處備查。

八、未經本處同意,認養人不得將認養權責之部分或全部讓與他人,或變相以其他方式由第三者行使。

九、本處得於適當地點設置認養人之認養或贊助牌誌,牌誌之內容、規格、位置、數量及材質等,由本處統一設計與施作;認養契約終止或不再續約時,由本處將牌誌拆除。

十、本處得於新聞媒體、公開場合及本處官網公布認養人或贊助人名稱,以宣導其社會責任形象;認養人為達認養宣傳效果,可對外發布與認養相關之文宣新聞,惟文稿內容需經雙方議定。

十一、本處得提供一定名額予認養人或贊助人免費參與本處辦理之生態保育、環境教育、傳統建築及戰役史蹟保存等相關活動或講習。

十二、認養人於認養期間違反本須知之規定者,本處除終止認養契約外,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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