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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研究生進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一、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培育國內優秀研究人才,並 鼓勵各大專校院研究生參與墾丁國家公園相關之專題研究計畫,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捐)助對象、原則及項目規定如下: (一)對象:國內各大學校院碩士班或博士班之學生,並經

內文

一、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培育國內優秀研究人才,並鼓勵各大專校院研究生參與墾丁國家公園相關之專題研究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捐)助對象、原則及項目規定如下:

(一)對象:國內各大學校院碩士班或博士班之學生,並經指導教授推薦。補(捐)助名額每年度以五名為原則,申請案件不符需求或經費不足時,得調整或從缺。

(二)原則: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每案之申請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本處並得視計畫性質及需求核定補助金額。

(三)項目:與本處每年提列之研究題目相關或專題研究有關墾丁國家公園之自然科學、地球科學、生態保育、環境科學、人文史蹟、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環境教育或旅遊服務等項目。

三、經費用途如下:

(一)差旅費:研究所需之出差旅費,支領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等,應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職務等級為薦任級以下人員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材料費:材料、物料、配件、消耗品等費用。

(三)業務費:(不得購置具財產性質之儀器設備)

1.實地調查訪問費:依問卷內容繁簡每份最高新臺幣三百元,問卷印刷費依需要編列。

2.問卷資料整理統計費:依問卷登錄、資料處理等項目編列。

3.資料蒐集費:用以蒐集與研究相關之資料等為限。

4.報告印製費:包含報告打字、印刷費用。

5.僱工費:研究所需之僱工費,以時薪為給付原則且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研究人員不得支領津貼。

(四)保險費。

(五)雜支費:文具紙張、郵電等費用,應列舉預定支用項目,最高依以上各項金額總和百分之五編列。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本補(捐)助受理申請期間,由本處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者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檢附研究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於申請截止前送達本處。郵遞送達者以郵戳日期為憑。申請書應由論文指導教授簽章。申請者檢附之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項目如下:

1.主旨(主題、緣起、預期目標)。

2.研究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3.研究方法及過程。

4.研究人員學經歷。

5.研究經費配置。

6.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附列甘特圖)。

7.研究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8.參考資料等項目。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不予受理或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無論核准與否,申請文件概不發還。

(五)補(捐)助公告事項規定如下:

1.核准受補(捐)助名單應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公告,公告期間為該研究計畫執行年度。因故無法如期完成者,得申請展延,並以一年為限,未能在當年度完成且未辦理計畫展延者,本處得終止契約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取消補(捐)助資格時,應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公告。

五、受理申請補(捐)助案件,於申請截止收件後,由本處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者列席報告。審查小組委員應由專家學者及本處代表組成,由處長核聘或指派人員擔任,並得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詳附件二。

六、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捐)助案件採二次撥付款項(列入個人年度所得),受補(捐)助者得於期中報告提出且經本處審查通過後辦理第一次請撥(撥付金額不得超過核定補助金額之二分之一),受補(捐)助者通過本處期末審查,並繳交全案成果報告後,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作業。未於期限內完成核銷者,取消補(捐)助資格,並收回第一次撥付款項。請款時應檢附收據、原始支出憑證並填寫研究經費核銷明細表(如附件三)後至本處辦理。如獲其他機關(單位)補(捐)助時,應檢附經費項目及金額分攤表各一份。

(二)受補(捐)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單位)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各機關(單位)補(捐)助比率繳回。

(五)受補(捐)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本處。

七、本處辦理補(捐)助案件應按季登載於本處網站,包括補(捐)助項目、對象、金額及核准日期等相關資訊;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開主管機關核定之對其管考結果,以備相關機關(單位)查核。

本處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撥款及核銷作業之參據。

受補(捐)助計畫應於結案後三個月內,於本處網站公開全文電子檔供民眾下載閱覽;如有涉及研究發表專利申請事宜,受補(捐)助者得填寫申請書(如附件四),申請暫緩全文上網公開,暫緩期以一年為原則。

八、本處得隨時派員了解各項補(捐)助案件辦理情形及審核經費支用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者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本處應督導考核經核准各項補(捐)助案件,進行補(捐)助案件成果評核作業,評核計畫成果基準詳附件五。

受補(捐)助者應依計畫期程提送期中、期末及全案研究成果報告(撰寫方式應依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格式撰寫),必要時應出席本處召開之審查會議。

九、受補(捐)助者自提交成果報告日起二年內,應配合本處舉辦之研討會、成果發表會或其他類似會議,發表本專題研究相關論文。

申請補(捐)助之論文發表時,應通知本處。未符規定者,取消其受補(捐)助資格,並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公告。

運用本補(捐)助經費所得圖文、資料或數據撰寫之論述,受補(捐)助者於出版或刊登學術期刊時均應加註曾受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經費補助或其他類似字樣。受補(捐)助之論文,受補(捐)助者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本處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受補(捐)助者申請補(捐)助之論文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自行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該論文經證實為抄襲者,本處將追回已撥付之經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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