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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查山坡地辦理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一、為依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 山坡地建築(以下簡稱山坡地專章)及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 工查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之規定,明確辦理山坡地辦理 建築執照審查程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申請案件

內文

一、為依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以下簡稱山坡地專章)及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之規定,明確辦理山坡地辦理建築執照審查程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申請案件應依執行要點及山坡地專章檢討,由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檢討山坡地專章符合開發安全並簽證負責。基地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且涉及整地者,應提送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小組(以下簡稱加強坡審小組)審查。

三、申請案件應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先掛號申請雜項執照,俟雜照併建照經核定程序後始得掛號申請建照。但符合國家公園範圍內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原則認定規模較小或影響環境較輕微之下列申請案,得逕為申請建照(雜項執照併同辦理)。

(一)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之新建建築物(含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農舍)申請案件。

(二)其他未變更水土保持設施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申請案件。

四、申請案件及其鄰地,應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依下列規定,調查評估無礙相關山坡地保育規定,或檢討必要之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並簽證負責。

前項鄰地為公有地者,必要時,由起造人報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配合加強水土保持設施。

(一)經依山坡地專章檢討鄰地(與地界線間距二十五公尺範圍內)及基地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其開發安全由建築師簽證負責辦理。

(二)若前款其中一坵塊之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其開發安全應擇請水土保持、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等相關專業技師之一簽證負責辦理。

(三)檢討山坡地專章第二百六十四條及第二百六十五條退縮建築範圍,不局限建築基地範圍內,依內政部營建署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營署建管字第一○三二九二三三八九號函,基於山坡地安全,檢討山坡地專章時,應以山坡地整體條件予以檢討,故於建築基地範圍內外之擋土牆均應納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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