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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江國家公園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原則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發文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一、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園區內違章建築強制拆 除達不堪使用情形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園區內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之情形,應依其屋頂、牆壁、柱 、樑、樓梯及樓地板材質認定如下: (一)為鐵皮、輕型鋼架、鋼浪板、石

內文

一、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園區內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情形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園區內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之情形,應依其屋頂、牆壁、柱、樑、樓梯及樓地板材質認定如下:

(一)為鐵皮、輕型鋼架、鋼浪板、石綿瓦、木構造、磚構造等類似材料者:應全部拆除。

(二)為鋼筋混凝土造(RC)或鋼骨鋼筋構造(SRC)或鋼骨構造(SC)者:應將柱、樑、樓地板或主要結構物交接處混凝土敲除,並切除鋼筋、鋼骨或斷樑、斷柱。

三、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作業前,經本處認定受地形、地物、環境景觀及生態保護之限制,機具或人員進入施作拆除將危害邊坡護岸、交通或鄰房結構物等安全之虞時,應將部分主要構造拆除破壞達不堪使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江國家公園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原則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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