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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處 分 事 由 第一次罰款 (新臺幣/元) 第二次罰款 (含)以上 (新臺幣/元) 違反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之規定者: 一、禁止捕捉、採取、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物、文物及其標

內文

處 分 事 由第一次罰款(新臺幣/元)第二次罰款(含)以上(新臺幣/元)違反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之規定者:

一、禁止捕捉、採取、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一千三千

二、禁止攜帶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一千三千

三、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一千三千

四、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烤肉或舉辦營火會等有礙環境安寧之活動。

一千三千

五、禁止於園區內任意停車、按鳴喇叭、超速駕駛及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事項。

一千三千

六、禁止破壞任何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物品與設施。

一千三千

七、禁止其他法令所禁止之事項或行為。

一千三千

八、禁止於公告准許區域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千

九、禁止從事未經核准之水域遊憩活動項目。

三千

十、禁止於公告准許時段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千

十一、禁止從事水域活動期間,破壞環境景觀。

三千

十二、禁止從事水域活動期間,採捕水域生物。

三千

十三、禁止遊客洽未合法取得經營權之業者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千

十四、禁止未取得經營權者擅自於本轄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行為。

三千

十五、禁止放生、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一千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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