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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動用民間人力緊急協助園區重大災害人員救援要點

會議日期 102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一、雪霸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運用 民間力量投入災難搶救工作,彌補本處轄區廣大及人力不足,以提昇 園區重大災害救難效能並降低災難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轄區內發生緊急重大災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有危急之虞,其

內文

一、雪霸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運用民間力量投入災難搶救工作,彌補本處轄區廣大及人力不足,以提昇園區重大災害救難效能並降低災難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轄區內發生緊急重大災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有危急之虞,其災情超出本處救災人力所能負荷或需緊急協助時,經站主任或遊憩服務課課長請示處長同意後,得動用民間人力。

三、本處得動用之民間人力,以具救難專業、未經現行消防搜救系統登錄運用,且經本處認可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協勤人員)為對象。

四、動用民間人力緊急協助園區重大災害之緊急聯繫窗口單位,由本處遊憩服務課擔任,其應建立協勤人員聯絡資料,定期或不定期與協勤人員交換資訊情報,溝通救災、救援、救護觀念及做法,並得邀請協勤人員參加本處舉辦之山域搜救技能訓練。

五、對於熱心參與救難之協勤人員,本處得頒發獎狀表揚。

六、動用協勤人員之程序如下:

(一)協助救災由本處以紙本或傳真之動用通知書(附件一)通知為原則;情況急迫時,得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協勤人員後,補辦動用通知書。動用通知書應記載協勤事由、協勤人員名稱、報到時間、集合地點、支援地區、處長署名、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帳號(e-mail)

(二)協勤人員抵達災害現場時,應向本處現場指揮人員報告實際協助人數及裝備器材種類數量。

(三)協勤人員從事救災時,應隨時向本處指揮人員報告救災進度及交換情報,並應受現場指揮官之指揮、調度及任務分配。

(四)協助業務結束後,協勤人員須經本處現場指揮人員同意後,始得撤離。

七、協勤人員出勤費用規定如下:

(一)每案每人出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出勤人員之交通費、住宿費及膳費,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檢據核實報支必要之費用。

八、協勤人員保險規定如下:

(一)救難期間意外保險,由協勤人員填具「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協勤人員緊急協助園區重大災害人員救援保險同意書」(附件二)後,由本處統一辦理,所需保險費用由本處年度預算支付。

(二)救難期間協勤人員如發生意外傷害或身亡,由保險理賠金作為後續醫療或撫卹金之用,保險額度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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