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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

會議日期 113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一、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使用收費數額如下: 一、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機關、學校自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等無收益之使用,得出具公函予以 免費優待。

內文

一、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使用收費數額如下:

一、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機關、學校自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等無收益之使用,得出具公函予以免費優待。

三、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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