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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發文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主旨:公告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二、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八款。 公告事項: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

內文

主旨:公告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二、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八款。

公告事項: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