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
要旨
主旨:公告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二、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八款。 公告事項: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
內文
主旨:公告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二、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八款。
公告事項: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