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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門國家公園自行車故事館自行車借用管理要點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發文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一、目的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愛地球, 創新為民服務,於自行車故事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自行車借用, 推廣生態旅遊及環保樂活旅遊,並有效降低遊憩行為對生態旅遊地之 環境衝擊,特訂定本要點。 二、借用時間 (一

內文

一、目的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愛地球,創新為民服務,於自行車故事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自行車借用,推廣生態旅遊及環保樂活旅遊,並有效降低遊憩行為對生態旅遊地之環境衝擊,特訂定本要點。

二、借用時間

(一)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二十分止(除夕休館及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期間停止受理),至本館服務台辦理。

(二)七、八月夏令期間借用時間調整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二十分止。

三、還車時間當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前,七、八月夏令期間還車時間調整至下午五時五十分前。

四、借用方式

(一)每人每次限借一台自行車,不分車種,以車次計費,每車每次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高中(職)以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及各級機關為應業務需求,來函向本處申請同意,以及本處辦理相關活動等,免收取使用費。

(三)借用人應填寫自行車借用申請表,提供個人有效之照片證件(如分證、駕照、學生證、IC健保卡等)質押,於還車時退回證件。

(四)年滿八歲以上且會騎自行車者(身高未達一百三十公分或坐於自行車座墊時雙腳無法輕鬆觸及地面者除外);十二歲以下者須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或同行成年親屬申請借用。

五、借用人須注意及遵守事項

(一)騎乘範圍僅限於本處中山林園區範圍內自行車道。

(二)為維護自身安全,借用人應於騎乘前確實檢查車輛,如煞車、輪胎是否正常,並配戴安全帽或相關護具。

(三)借用人於騎乘時,應遵守借車安全守則,禮讓行人,不得搭載他人,注意行車速度,小心騎乘。

(四)遇豪大雨、颱風、天候不佳時,為顧及安全,本處得停止自行車之借用。

(五)借用人於借用期間之人身安全,概由借用人自行負責;並不得將自行車轉借他人使用。

(六)借用人應依正常操作使用善盡保管之責,歸還自行車時,應以原狀歸還,如不當使用自行車致故障、毀損時,需依實際修復費用賠償;如遺失自行車時,則須照原價賠償。

六、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實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金門國家公園自行車故事館自行車借用管理要點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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