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要旨
項 目 區 分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 定 申 報 期 間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三個
內文
項 目區 分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出生登記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法 定 申 報 期 間三十日內六十日內三個月又三十日內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三百元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五百元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七百元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九百元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九百元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自動申請更正三千元戶政人員發現六千元被人檢舉九千元項 目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 處 罰)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拒絕接受戶口調查(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三千元六千元九千元拒絕提供查證資料(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三千元六千元九千元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一千元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一千五百元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二千元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三千元附 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