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
要旨
一、為執行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歸化者上課時數之認定,由申請人住所地之戶政事務所於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查核申請人之累計時數後,依下列規定
內文
一、為執行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歸化者上課時數之認定,由申請人住所地之戶政事務所於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查核申請人之累計時數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累計時數符合規定時數者,列印上課時數紀錄併歸化申請案,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審核。
( 二 ) 累計時數未達規定時數者,通知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以資核對。
( 三 ) 上課時數遺漏登錄者,應查證並補登錄後,始得予以採計。
三、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之程序如下:
( 一 ) 接獲歸化測試者提出申請時,應核對歸化測試者為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所載之人後,於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登錄歸化測試者之資料,並列印歸化測試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由其簽名或蓋章。但測試機關採集中測試,歸化測試者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測試機關應查驗歸化測試者自網路下載已簽名或蓋章之歸化測試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於核對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資料後,自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登錄測試者之資料。
( 二 ) 申請書相片影像掃描至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存檔。
( 三 ) 測試機關採集中測試時,應製發歸化測試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二)於二星期內送達歸化測試者。
( 四 ) 依參加歸化測試者擇定之測試方式,於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隨機抽取試題,並列印口試評分卷、口試題目及答案卷或筆試評分卷、筆試題目及答案卷(格式如附件三至附件六)。測試機關採集中測試時,應將列印之評分卷、題目及答案卷封袋備用。
( 五 ) 測試時間為三十分鐘,應於測試前向參加歸化測試者說明測試須知。
( 六 ) 口試測試依參加歸化測試者所擇定之語言,指派熟悉該語言之人員辦理。
( 七 ) 口試測試採一對一方式,不同之歸化測試者應採不同之口試試題。
( 八 ) 實施口試時,應核對口試評分卷上所載之人為參加歸化測試者,並請其於評分卷中親自簽名後收回備用;測試人員應逐題測試後於評分卷內評分,並於評分卷之測試人員簽名欄簽名。
( 九 ) 實施筆試時,應核對筆試評分卷上所載之人為參加歸化測試者,並請其於評分卷中親自簽名並作答。測試完畢收回評分卷後,測試人員據以評分,並於評分卷之測試人員簽名欄簽名。
( 十 ) 將參加歸化測試者之成績登錄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並列印歸化測試成績單(格式如附件七),用印後核發予歸化測試者。未能即時核發,應於二星期內送達歸化測試者。
四、測試機關採集中測試時,參加歸化測試者,應依歸化測試通知書之日期參加測試。
未依歸化測試通知書之日期參加測試,已繳交之測試規費,不予退還。
五、原歸化測試機關換發或補發歸化測試成績單之程序如下:
( 一 ) 核對申請人為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所載之人。
( 二 ) 申請換發歸化測試成績單,應查核污損之成績單後收回併申請書歸檔。
( 三 ) 於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列印換發或補發歸化測試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 四 ) 審核無誤後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