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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戶籍謄本工作圈評比及獎勵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行政院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獎勵各參與免戶籍謄本工作圈(以下簡稱本工作圈)成員及其辦理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評對象:以本工作圈成員為對象,包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主管機

內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行政院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獎勵各參與免戶籍謄本工作圈(以下簡稱本工作圈)成員及其辦理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評對象:以本工作圈成員為對象,包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並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戶籍謄本使用量之月平均件數,分為下列三組:

(一)第一組(十萬件以上):教育部、衛生福利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部地政司、營建署。

(二)第二組(一萬件以上未滿十萬件):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法務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第三組(未滿一萬件):經濟部、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本部民政司、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警政署、役政署、移民署。

三、評比項目: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達成免附戶籍謄本業務及修正檢附戶籍謄本項目數之執行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執行率 = %

(二)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戶籍謄本減量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減量率 = %前項第二款所定戶籍謄本使用量以本部統計之件數為準。但本部無統計件數者,由該業務主管機關提供。

經評比結果其執行率或減量率達百分之一百者,於次一年度起免予受評。

四、評比程序:

(一)每年一月底前由受評對象將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之執行率,函送本部彙整。依第三點第二項但書由業務主管機關提供之統計件數,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本部彙整。

(二)由本部按執行率或減量率換算等第如下 :

1. 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執行率 : 優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甲等(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乙等(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丙等(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丁等(未達百分之六十)。

2. 業務主管機關減量率 : 優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甲等(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乙等(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丙等(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丁等(未達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二款等第成績,每年四月底前將結果函知受評對象。

五、獎勵方式:評比結果優等及甲等機關,由本部函請相關機關辦理獎勵,各組總分前二名者於全國戶政日慶祝活動公開表揚,其獎勵額度及人數,依下列各款規定定之。但績效欠佳時,獎項得予從缺:

(一)評比結果優等機關,主辦人員、有功人員二人至五人各記功二次,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各記功一次。

(二)評比結果甲等機關,主辦人員、有功人員一人至三人各記功一次,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各記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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