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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委員會對同一案件,於短時間內召開兩次會議並作兩種不同之決議,是否合法?又應以何次會議為準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7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71.7.9台內營字第九二一三六號函按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具有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之職權,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召開會議之時間及次數,係依各該都市計畫案之繁簡而定,並無硬性之限制,至於本案宜蘭市公所都市計畫委員會對同一計畫案所作決議不同乙節,應以該委員會最後決議並函報上級核定之會議決議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委員會對同一案件,於短時間內召開兩次會議並作兩種不同之決議,是否合法?又應以何次會議為準由內政部於民國 71 年 07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