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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平均地權條例及都市計畫法疑義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10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71.10.15台內地字第一一五三一○號函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係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方式,故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仍需符合市地重劃有關法令之規定。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由重劃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僅為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廣場、鄰里公園、市場等五項;故重劃地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如無法以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或抵費地指配時,依照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仍可按該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比例就原地分配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僅適用於尚未開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業經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完竣者,應不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釋示平均地權條例及都市計畫法疑義由內政部於民國 71 年 10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