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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後經變更為建地目者」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2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89.2.10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三九八號函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現場合法房屋自行拆除後依旨揭條文規定申請建築,其「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如何認定乙節,應請建築物起造人於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時,依臺灣省政府八十年六月一日八十府建四字第一六三五二四號函示,提出可供證明之相關文件,並由貴府視實際情況本於權責予以認定。至所詢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依地政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地目變更完成者,其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時,建築管理機關是否應就其變更原因進行查核乙節,如其既已依規定完成辦理地目變更,應無再行查核之必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後經變更為建地目者」執行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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