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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刻正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案之核定戶,於補貼期間以信託財產方式將房屋登記於他人名下,核定戶為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能否繼續領取利息補貼疑義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1.12.18營署宅字第1010081681號函關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案之核定戶,於補貼期間以信託財產方式將房屋登記於他人名下,核定戶為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乙節,查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爰核定戶若於補貼期間以信託財產方式將房屋登記於他人名下且為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得繼續接受利息補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函詢刻正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案之核定戶,於補貼期間以信託財產方式將房屋登記於他人名下,核定戶為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能否繼續領取利息補貼疑義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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