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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鄭○○君陳情為現有巷道私有土地提供貴縣汐止市公所施作雨水下水道工程,是否需發放補償費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11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4.11.1營署工程字第0940054742號函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依前述規定,本案於私有土地施設公共雨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除外),自應給予償金。至償金標準,請貴府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訂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鄭○○君陳情為現有巷道私有土地提供貴縣汐止市公所施作雨水下水道工程,是否需發放補償費疑義乙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