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零星工業區原核准設立登記並繼續使用中之工廠,其部分土地經細分出售他人,可否再准他人於該零星工業區設廠疑義
內文
內政部74.9.21台內營字第三九九三三四號函查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已有明定,自應從其規定使用;惟原核准設立登記並繼續使用中之工廠,部分土地分割出售供他人設廠,其所分割之土地如涉及該廠之法定空地,應依建築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4.9.21台內營字第三九九三三四號函查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已有明定,自應從其規定使用;惟原核准設立登記並繼續使用中之工廠,部分土地分割出售供他人設廠,其所分割之土地如涉及該廠之法定空地,應依建築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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