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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案時,可否邀請民意代表參與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且准記者列席旁聽採訪

會議日期 80 年 05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80.5.15台內營字第九二四二五八號函查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擬定後送請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先行公開展覽三十天,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復查本部65.5.3台內營字第六七九七一○號函規定,為避免影響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之順利進行,及發生無謂之干擾與弊端起見,應不允許議會要求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派員列席聽證。至於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都市計畫案時,可否邀請民意代表與會且准記者列席旁聽採訪,應請貴廳衡酌是否影響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之正常運作及審議都市計畫案件之客觀性等原則,本於職權逕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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