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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開徵開闢計畫道路工程受益費,曾因受益費範圍土地為海水倒灌區,經報准緩徵工程受益費,現今海水倒灌區原因已消失,且可供建築使用,依法應補徵工程受益費,其徵期期間如何訂定,是否依照原開徵期數徵收或...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1 月 04 日

內文

辦理開徵開闢計畫道路工程受益費,曾因受益費範圍土地為海水倒灌區,經報准緩徵工程受益費,現今海水倒灌區原因已消失,且可供建築使用,依法應補徵工程受益費,其徵期期間如何訂定,是否依照原開徵期數徵收或一次徵完?又開徵日期應否再行公告乙案內政部81.1.4台內營字第八○○三八○七號函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規定,受益土地遇有嚴重災害,經核定減免賦稅者,當期之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按徵收期別年限遞延之。本案有關徵期期間之訂定及開徵方式,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又本案係屬緩徵工程受益費原因消失後之補徵行為,開徵日期無需再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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