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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岸發展區疑義
內文
內政部73.8.18台內營字第二四一三八○號函關於依法專供水岸遊憩之用,不得作為一般建築使用之「水岸發展區」,得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六款所稱之「永久性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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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3.8.18台內營字第二四一三八○號函關於依法專供水岸遊憩之用,不得作為一般建築使用之「水岸發展區」,得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六款所稱之「永久性空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