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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要計畫發布實施未逾二年,且細部計畫尚未核定實施之地區,如係屬都市計畫行政區,應否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建築

會議日期 85 年 09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85.9.30台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九四四號函案經本部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按「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明定。本案土地係規劃為行政區,非屬主要計畫機關用地,且當地主要計畫發布實施未滿二年,細部計畫亦未發布,故其建築使用仍應受上開都市計畫法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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