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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經前臺灣省政府專案核准供垃圾掩埋場設置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得否提供部分土地作為流浪犬收容所興建使用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4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90.4.4台內營字第九○○五○六七號函按旨揭土地既經前臺灣省政府依原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專案核准供垃圾掩埋場設置,自應依其核准之項目使用,不得供上開項目以外之設施設置;惟如確有作為流浪犬收容所興建使用之必要,應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新訂定發布施行之上開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並由貴府本於權責審查核准後始得設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經前臺灣省政府專案核准供垃圾掩埋場設置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得否提供部分土地作為流浪犬收容所興建使用乙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