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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以鋁質貨櫃屋作為安檢場所應否申請建造執照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05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78.05.15台內營字第705693號函案涉貨櫃屋是否為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如其符合且為同法第99條第3款、第4款之建築物者,應請貴府依同條第2項辦理。至如經認定為建築物且無適用前條規定者,仍應依建築法規定申領建築執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以鋁質貨櫃屋作為安檢場所應否申請建造執照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78 年 05 月 1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