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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買賣契約簽訂後,產權移轉登記前,可否同意申請人變更名義由其符合國宅承購資格且共同生活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替代

會議日期 82 年 11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82.11.29台內營字第八二○六五七五號函按買賣契約一經簽訂,則雙方已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即可依約要求對方履行契約協定事項與責任。本案申請人既已簽訂國宅買賣契約,有關產權移轉登記自應依約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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