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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買賣契約簽訂後,產權移轉登記前,可否同意申請人變更名義由其符合國宅承購資格且共同生活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替代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11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82.11.29台內營字第八二○六五七五號函按買賣契約一經簽訂,則雙方已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即可依約要求對方履行契約協定事項與責任。本案申請人既已簽訂國宅買賣契約,有關產權移轉登記自應依約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宅買賣契約簽訂後,產權移轉登記前,可否同意申請人變更名義由其符合國宅承購資格且共同生活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替代由內政部於民國 82 年 11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