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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人、團體或機關申請核准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其辦理變更之計畫書、圖可否由原申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私人、團體或機關自行製作疑義

會議日期 79 年 08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79.8.13台內營字第八二三五五一號函都市計畫之擬定不得委託私人或公司辦理,前經本部六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台內營字第七一七○一一號函示有案,是以私人、團體或機關申請核准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其計畫書圖之製作,應由原擬定計畫之機關辦理,惟原擬定計畫機關確因人力不足,無法辦理時,得由私人、團體或機關提出該變更計畫之書、圖作為原擬定計畫機關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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