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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得否申請設置公益彩券經銷業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5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91.5.1台內營字第○九一○○○五二一七號函按「...農業區建地目土地,除依上開規定作小型商店、飲食店,以及農業產銷、休閒農場、公用事業等使用項目外,不得作其他營利事業或其辦公室之使用」,為本部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0八二四七一號函所明釋;復按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規定,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類(銷售傳統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者)及乙類經銷商(銷售電腦型彩券者)二類,依上開要點第五點及第九點規定,甲類經銷商應以具有工作能力及完全行為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為限,而乙類經銷商則為以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之營利事業為限。準此,本案公益彩券經銷業如屬乙類經銷商,因其須辦理公司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屬本部上開號函所稱之其他營利事業,並不得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申請設置,至甲類經銷商因無須辦理公司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應可於上開土地申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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